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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住宅租赁法(二)住宅的出租注意事项 | Jooyee 聚译网

加拿大住宅租赁法(二)住宅的出租注意事项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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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住宅租务——权利和义务

第1节——制定租务协议

租务协议包括标准条款

12 标准条款是每个租务协议都有的条款

(a)无论租务协议是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签订

(b)无论租务协议是否是以书面形式达成。

租务协议的要求

13 (1)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2004年或之后签订的租务协议。

(2)租务协议必须符合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必须列出下列所有各项:

(a)标准条款;

(b)业主和租户正确的合法姓名;

(c)出租单元的地址;

(d)签订租务协议的日期;

(e)业主或业主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和电话号码;

(f)与下列各项有关的商定条款:

(i)租赁生效日期;

(ii)如果为定期租赁,无论以周、月或其他定期期限为基础;

(iii)如果为固定期限租赁,

(a)租赁期满之日,和

(B)无论租赁是否作为定期租赁继续生效或者是否在到期日继续生效某段时间或者租户必须在到期后搬出租赁单元;

(iv)规定期限应付的租金金额,如果租金随着居住人数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根据人数变化的金额;

(v)租赁所依据的月份或其他期限中的应交租金日;

(vi)租金内包括哪些服务和设施;

(vii)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金额和支付和必须要支付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日期。

(3)业主和租户签订租务协议后21天内,业主必须向租户提供一份协议。

租务协议变更

14 (1)可能不需要修改租务协议来更改或删除一条标准条款。

(2)只有当业主和租户都同意修改租务协议,才能够增加、删除或更改一项条款,标准条款除外。

(3)根据第(2)小节,协议的要求不适用下列情况:

(a)根据该法第3部分涨租;

(b)根据第27节【终止或限制提供服务或设施】撤销或限制提供某项服务或设施;

(c)业主或租户已经获得了部长法令,而不需要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条款。

禁止的申请和受理费

15 业主不能因为下列事项向相关人员索要费用或物品

(a)同意申请租赁,

(b)受理申请,

(c)调查申请人作为租户的适当性或者

(d)同意该人员为租户。

租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生效

16 租务协议项下业主和租户的权利和义务自签订租务协议之日起生效,无论租户是否占用出租单元。

第2节——租务协议的其他特定条款

业主可能要求交安全押金

17 业主可能会根据该法案和条例要求租户支付安全押金,作为签订租务协议的条件或作为租务协议的条款。

与宠物和宠物押金相关的条款

18 (1)租务协议可能包括下列二者或二者之一的条款或条件:

(a)禁止租户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或限制宠物的大小、品种或数量;

(b)管理租户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的义务。

(2)如果在2004年1月1日后,业主允许租户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业主可以要求租户根据第19节【押金金额限制】或第20节【业主有关押金的禁令】支付宠物押金。

(3)该节需要遵守《导盲犬和服务犬法》

押金金额限制

19 (1)业主不可要求或接受高于租务协议规定的每月应付租金二分之一的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

(2)如果业主接受高于第(1)小节许可金额的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租户可以从租金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收回超额支付的金额。

业主有关押金的禁令

20 业主不可做下列事项:

(a)要求交安全押金,在业主和租户签订租务协议之时除外;

(b)要求或接受有关租务协议的多份安全押金;

(c)要求交宠物押金,以下情况除外

(i)业主和组合签订租务协议之时,或者

(ii)如果租户在租务协议期限内养宠物,业主同意租户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之时;

(d)要求或接受有关租务协议的多份宠物押金,不考虑业主同意租户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的数量;

(e)要求或将业主在租务协议到期时自动收取全部或部分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作为租务协议一项条款。

租户有关押金的禁令

21 除非由业主书面同意,否则租户不可将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作为租金。

禁止的提前条款

22 租务协议不可规定“如果违反租务协议的某项条款,则租务协议剩余期限应付的所有或部分租金到期应付”。

第3节——租赁开始时

状况检查:租赁开始时或养新宠物时

23 (1)业主和租户必须在租户有权占用出租单元或在共同商定的其他日期一同检查出租单元的状况。

(2)业主和租户必须在租户开始养宠物当天或之前或在共同商定的其他日期一同检查出租单元的状况,如果

(a)业主允许租户在租赁开始后在住宅房产内养宠物,并且

(b)之前并没有根据第(1)小节完成检查。

(3)业主按照规定必须为租户提供至少2次检查的机会。

(4)业主必须根据条例完成状况检查报告。

(5)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和租户必须签署状况检查报告,并且业主必须向租户提供一份报告。

(6)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必须在没有租户的情况下检查,完成并签署报告

(a)业主遵守了第(3)小节的规定,并且

(b)租户未参与检查房屋。

如果不符合报告要求,租户和业主面临的后果

24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租户就没有收回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或二者的权利

(a)业主遵守了第23(3)节【2次检查机会】并且

(b)租户未参与检查房屋。

(2)如果业主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就没有就住宅房产损失索要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或二者的权利

(a)未遵守第23(3)节【2次检查机会】的规定,

(b)遵守了第23(3)节的规定,但是没去检查房屋,或者

(c)没有根据条例规定完成状况检查报告,也没有给租户一份报告。

为新租户更新门锁密钥

25(1)经租户要求,在新租赁开始时,业主必须

(a)更新密钥或以其他方式更换门锁,这样给之前租户的钥匙或其他门禁卡就不能再进入出租单元,并且

(b)支付(a)条项下与变更相关的所有费用。

(2)如果业主在之前的租赁结束时已经遵守了第(1)(a)和(b)小节,那么业主无需再这样做。

第4节——租赁期内

有关支付租金和不支付租金的规定

26 (1)租户必须根据租务协议在到期日支付租金,无论业主是否遵守该法、条例或租务协议,除非租户根据该法有权扣除所有或部分租金。

(2)业主必须为租户以现金支付的租金出具收据。

(3)无论租户是否根据租务协议支付租金,业主不可

(a)占有租户的个人财产或者

(b)阻止或妨碍租户获取租户的个人财产。

(4)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第(3)(a)小节不适用

(a)业主拥有授权该行为的法院判令或者

(b)租户已离开出租单元,并且业主遵守了条例。

终止或限制使用服务或设施

27 (1)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业主不可终止或限制使用服务或设施

(a)服务或设施对于租户将出租单元作为居住设施至关重要,或者

(b)提供服务或设施是租务协议中的一项实质性条款。

(2)业主可以终止或限制使用服务或设施,第(1)小节提及的内容除外,如果业主

(a)提前30天在批准的表格中给出了终止或限制的书面通知,并且

(b)从租金中减少了相当于终止或限制使用服务或设施所造成的租务协议中价格减少的金额。

保护租户的保密权

28 租户有权享受保密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a)合理的隐私;

(b)免于遭受不合理的干扰;

(c)根据第29节【业主有权进入受限制的出租单元】,除了业主有权进入出租单元外,享有出租单元的独占权;

(d)将公用区域用于合理和合法目的,免受较大干扰。

业主进入受限制的出租单位的权利

29 (1)业主根据租务协议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目的进入租赁单元,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a)在进入时或进入之前不超过30天获得租户的许可;

(b)在进入之前至少24小时但不超过30天,业主向租户提供包含下列信息的书面通知:

(i)必须合理的进入的目的;

(ii)进入的日期和时间,必须在上午8点到下午9点之间,除非获得租户的同意;

(c)根据书面租务协议,业主提供家政或相关服务,进入出租单元就是为了这一目的并且遵守这些条款;

(d)业主应有部长授权进入的法令;

(e)租户已离开出租单元;

(f)出现紧急情况,进入出租单元有利于保护生命或财产安全。

(2)根据第(1)(b)小节,业主可以每月检查一次出租单元。

租户受保护的进入权

30 (1)业主不可不合理地限制下列人员进入住宅房产

(a)为住宅房产一部分的出租单元的租户,或者

(b)获得该租户允许,进入住宅房产的人员。

(2)业主不得不合理地限制下列人员进入住宅房产

(a)根据《地方政府法》、《学校法》或《温哥华法章》参选加拿大国会、立法议会或公职的候选人或者

(b)此类人员的授权代理人

游说选民或分发选举材料。

更换门锁和其他门禁的禁令

31 (1)业主不可更换进入住宅房产的门锁或其他门禁,除非业主给每一位租户进入住宅房产的新钥匙或其他门禁。

(1.1)业主不可更换进入出租单元的门锁或其他门禁,除非

(a)租户同意更换,并且

(b)业主为租户提供了进入出租单元的新钥匙或其他门禁。

(2)业主不可更换进入住宅房产公用区的门锁或其他门禁,除非租户同意这样做。

(3)租户不可更换进入出租单元的门锁或其他门禁,除非业主以书面形式同意或者部长命令这样做。

业主和租户修理和维护的义务

32 (1)业主必须提供住宅房产并保持住宅装修和维修

(a)复核法律规定,遵守健康、安全和住房标准,并且

(b)根据出租单元的房龄、特征和位置,使其适合租户居住。

(2)租户必须保持可以进入的出租单元和其他住宅房产的合理健康、整洁和卫生标准。

(3)因租户或经租户允许进入该物业者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房屋损坏,必须由租户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修复。

(4)租户无需修理合理的磨损。

(5)无论租户是否知道业主在签订租务协议时违反了第(1)(a)小节的规定,业主在该小节项下的义务都适用。

紧急维修

33 (1)在该节中,“紧急维修”指的是

(a)迫切的,

(b)对于人员健康和安全或住宅房产保护和使用必要的以及

(c)为了修理下列各项而进行的

(i)重大管道泄漏或屋顶渗漏问题,

(ii)损坏或堵塞的水管或下水管或管子附件,

(iii)主要供暖系统,

(iv)进入出租单元的损坏或有问题的门锁,

(v)电气系统,或者

(vi)在规定的情况下,出租单元或住宅房产。

(2)业主必须在住宅房产的明显位置张贴和保持或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如果需要紧急维修可以联系的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3)只有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租户才能够要求紧急维修:

(a)需要紧急维修;

(b)租户至少2次拨打业主指定的紧急维修联系人的已提供的电话;

(c)做出这些努力后,租户应该给予业主合理的时间进行修理。

(4)业主可在任何时间接管完成紧急维修。

(5)业主必须赔偿租户支付紧急维修的钱,如果租户

(a)要求业主报销这些费用,并且

(b)向业主提供书面形式的紧急维修的账单和索要的每笔费用的收据。

(6)如果部长经申请发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出现,则第(5)小节不适用于租户索要修理费用:

(a)租户在第(3)小节的一个或多个条件满足之前进行了修理;

(b)租户未按照第(5)(b)小节的要求提供账单和收据;

(c)金额超出合理的修理成本;

(d)紧急维修是为了处理主要由租户或获得租户许可进入住宅房产的人员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坏。

(7)如果业主不按照第(5)小节的规定报销租户的费用,租户可以从租金中扣除该款项或通过其他方式要回该款项。

转租与分租

34 (1)除非业主提供书面同意书,租户不可转让租务协议或分租出租单元。

(2)如果租务协议固定期限为6个月或者更久,业主不得无故收回第(1)小节规定的同意书。

(3)业主在该节规定下不可就考虑、调查或同意转租或分租向租户索要费用或物品。

第5节——租赁结束时

状况检查:租赁结束

35 (1)业主和租户必须在新租户开始占用出租单元之前检查出租单元的状况

(a)在租户停止占用出租单元之日或之后,或者

(b)在共同商定的另一个日期。

(2)业主按照规定必须为租户提供至少2次检查的机会。

(3)业主必须根据条例完成状况检查报告。

(4)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和租户必须签署状况检查报告,并且业主必须向租户提供一份报告。

(5)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可以在没有租户的情况下检查,完成并签署报告

(a)业主遵守第(2)小节的规定,并且租户没去检查房屋,或者

(b)租户已离开了出租单元。

如果不符合报告要求,租户和业主的后果

36 (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租户不得要求返还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权利或两者一并返还:

(a)业主遵守第35节(2)【2次检查的机会】的规定,并且

(b)租户未参与检查房屋。

(2)除非租户放弃出租单元,否则业主就没有就住宅房产损失索要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或二者的权利,前提是业主

(a)并未遵守第35节(2)【2次检查的机会】的规定,

(b)遵守第35节(2)【2次检查的机会】的规定,但从未参与检查房屋,或

(c)与租户同时进行了房屋检查,但没有完成房屋状况检查报告,没有按照规定向租户出具报告副本。

租赁期结束时搬离出租单元

37(1)除非业主和租户另行约定,否则租户必须在租赁期满当天下午1点搬出出租单元。

(2)租户搬出出租单元时,租户必须

(a)保持出租单元干净整洁,除合理损耗和老化外,不得有其他损毁,并且

(b)将租户持有或其控制的以及允许进入并留在住宅房产中的所有钥匙或其他进入设施交给业主。

返还安全押金和宠物押金

38(1)除第(3)款或(4)款(a)规定外,以下情况发生后15天内,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a)租赁期满之日,和

(b)业主收到租户的书面转发地址之日,

业主必须完成下列事项:

(c)根据第(8)款规定,向租户返还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以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

(d)申请解决关于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索赔的争议。

(2)如果根据第24节(1)【租户未能参加期初出租单元检查】或第36节(1)【租户未能参与期末出租单元检查】规定,租户要求返还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权利已消灭,则第(1)款不适用。

(3)业主可以从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中扣留一部分金额

(a)部长之前要求租户支付给业主的款项,和

(b)租赁期满时仍未支付的款项。

(4)业主可以从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中扣留一部分,前提是,

(a)租赁期满时,租户以书面形式同意业主可以扣留该款项,以支付租户的负债或债务,或

(b)租赁期满后,部长告知业主可以扣留该款项。

(5)如果租户的负债与损毁有关,且根据第24节(2)【业主未能满足期初租赁状况报告要求】或36节(2)【业主未能满足期末租赁状况报告要求】规定,业主丧失了从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中索要损毁赔偿的权利,则业主根据第(4)款(a)扣留全部或部分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权利不适用。

(6)如果业主并未遵守第(1)款规定,则业主

(a)不能从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中索要赔偿,并且

(b)必须向租户支付双倍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或同时两者双倍返还(如适用)。

(7)如果业主有权根据第(3)或(4)款规定扣留部分款项,宠物押金可能只能用于由于宠物对住宅房产造成的损毁,除非租户另行同意。

(8)就第(1)款(c)而言,业主必须返还押金

(a)根据第88节(c)、(d)或(f)【文件送达】规定,以送达文件的同样方式,

(b)亲自向租户返还押金,或

(c)通过电子方式

(ⅰ)向租户付款,或

(ⅱ)向租户转账或存款。

如果没有提供转发地址,则业主可以扣留押金

39 尽管此法案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如果租户在租赁期满后一年内没有向业主提供转发地址,

(a)业主可保留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或两者一并保留,并且

(b)租户丧失要求返还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的权利。

第3部分—允许的租金上涨额度是多少

“涨租”的含义

40 在这一部分,“涨租”不包括以下情况的租金增加

(a)针对一个或多个其他合租人,和

(b)根据租务协议规定在第13节(2)(f)(Ⅳ)【对租务协议:其他合租人的要求】中所指期限内授权的。

涨租

41 除该部分允许的情况外,业主不得涨租。

涨租的时机和通知

42(1)无论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业主都不得在此后至少12个月内实施涨租:

(a)如果租户的房租之前一直没涨,根据租务协议首次制定租户租金的当日;

(b)如果租户的房租之前已经上涨,根据此法制定最新涨租的有效日期。

(2)业主必须在涨租生效日期之前至少3个月发出涨租通知。

(3)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完成涨租通知。

(4)如果业主的涨租通知不符合第(1)和(2)款规定,则该通知在满足条件的较早日期当日生效。

涨租金额

43(1)业主实施涨租的最高金额只能是

(a)按规定计算的,

(b)部长根据第(3)款的申请指示的,或

(c)租户以书面形式同意的。

(2)租户不能对符合这一部分的涨租提出争议解决申请。

(3)在规定中所述情况下,业主可以申请争议解决的方式请求部长同意按高于按照第(1)款(a)中规定计算的金额涨租。

(4)【已废止 2006-35-66】

(5)如果业主收取的涨租不符合这一部分的规定,租户可从租金扣除上涨部分或以其他方式收回上涨部分。

第4部分—如何结束租赁

第1组—结束租赁

如何结束租赁

44(1)只有下述一项或多项条件适用,租赁才可结束:

(a)租户或业主根据以下规定发出结束租赁通知:

(ⅰ)第45节【租户通知】

(ⅰ.1)第45.1节【租户通知:家暴或长期护理】;

(ⅱ)第46节【业主通知:未支付租金】;

(ⅲ)第47节【业主通知:理由】

(ⅳ)第48节【业主通知:工作结束】;

(ⅴ)第49节【业主通知:业主使用该物业】;

(ⅵ)第49.1节【业主通知:租户不再符合条件】;

(ⅶ)第50节【租户可以提前终止租赁】;

(b)租务协议是一份含有固定租期的租务协议,协议中规定租户将在指定为租赁期满日期当天搬出出租单元;

(c)业主和租户以书面形式同意结束租赁;

(d)租户搬出或放弃出租单元;

(e)租务协议无效;

(f)部长命令结束租赁。

(2)【已废止 2003-81-37。】

(3)如果在指定为固定期限租务协议结束的日期,且该协议并未要求租户在该日期之前搬出出租单元,业主和租户尚未签订新的租务协议,则视为业主和租户以相同条款逐月续签租务协议。

租户通知

45(1)租户可通过向业主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来结束定期租赁,且该通知将于下述日期生效

(a)不早于业主收到通知之日后一个月,和

(b)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中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

(2)租户可通过向业主发出终止租赁通知来终止固定期限租赁,该通知将于下述日期生效

(a)不早于业主收到通知之日后一个月,和

(b)不早于租务协议中指定为租务期满之日,和

(c)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中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

(3)如果业主未能遵守租务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未能在租户提出未履行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做出任何整改措施,租户可在业主收到通知后某一日终止租赁协议。

(4)根据该节规定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规定。

租户通知:家暴或长期护理

45.1(1)在这一节:

“家庭成员”与《家庭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家暴”与《家庭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长期护理”是指在长期护理机构按照租务协议对无法恢复独立生活的人员提供的个人或健康护理;

“长期护理机构”是指以下任意机构:

(a)《社区关怀和辅助生活法》规定的社区保健中心;

(b)根据《持续性护理法》设立的机构,以住宿照顾的方式提供的持续性护理计划;

(c)具有以下含义的医院

(ⅰ)《医院法案》中第1节“医院”的定义中第(c)款,或

(ⅱ)该法第5节。

(2)如果根据第45.2节【申请资格的确认】发表声明确认以下内容,则按照本节规定租户有资格申请终止固定期限租赁:

(a)如果租户继续留在出租单元,无论是租户还是住在该出租单元的租户的依亲子女的安全或安保正在或很可能受到租户家庭成员实施的家暴威胁;

(b)租户被认为需要长期护理;

(c)租户已被长期护理机构接受。

(3)租户可根据此节规定向业主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来结束固定期限租务协议,且该通知将于以下日期生效

(a)不早于业主收到通知之日后一个月,和

(b)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中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

(4)根据该节规定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规定。

申请资格的确认

45.2(1)只有某人符合以下条件时,此人才可以根据第45.1节【租户通知:家暴或长期护理】规定发表声明,确认租户有资格终止固定期限租务协议

(a)根据规定授权终止的,和

(b)根据规定对租户及租户情况进行了评估。

(2)根据此节内容发表声明的某人必须

(a)以认可的格式发表声明,并且

(b)按照规定要求保留记录。

(3)在根据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此节内容发表声明的人员只能强制披露或提供关于以下类型信息的依据:

(a)就第(1)(a)而言,关于此人发表声明的权限的依据;

(b)关于声明中显示的签名的真实性的依据。

群租户之一提出终止

45.3 如果共同签订同一份租务协议的2名或多名租户中的一位根据45.1【租户通知:家暴或长期护理】结束固定期限租务,其余租户必须也搬出出租单元,除非其余租户与业主签订一份新的租务协议。

业主通知:未支付租金

46(1)如果在应付租金日期之后任一天尚未支付租金,业主可向租户发出结束租赁通知来终止租赁,该通知将于不早于租户收到通知之日后10天生效。

(2)根据此节内容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

(3)如果租户未支付租金金额是根据此法规定允许租户从租金中扣除的金额,则根据此节内容发出的通知无效。

(4)收到此节项下通知后5天内,租户可以

(a)支付逾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该通知无效,或

(b)通过申请争议解决对该通知提出异议。

(5)如果收到此节项下通知的租户没有按照第(4)款规定支付租金或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则租户

(a)被最终视为于通知生效之日已接受租务终止,并且

(b)必须在生效日期前搬出该通知所指出租单元。

(6)如果

(a)租务协议要求租户向业主支付公共设施账单,并且

(b)租户收到支付公共设施账单的书面缴费单后30天仍未支付该费用,

业主可将未付公共设施账单作为未付租金处理,并可按照此节规定发出通知。

业主通知:理由

47(1)如果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适用,则业主可发出通知终止租赁:

(a)租户没有在租务协议规定的支付日期30天内缴纳安全押金或宠物押金;

(b)租户多次逾期支付租金;

(c)出租单元中的合租人过多;

(d)租户或租户允许在该住宅房产中居住的人员

(ⅰ)严重影响或无理地打扰了其他合租人或该住宅房产的业主,

(ⅱ)严重危害业主或其他合租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合法权益,或

(ⅲ)将业主的房产置于巨大的风险中;

(d)租户或租户允许在该住宅房产中居住的人员从事不合法活动,且该活动

(ⅰ)已经导致或很可能会导致对业主物业的损毁,

(ⅱ)已经严重影响或很可能将影响该住宅房产中其他合租人享有安静环境的权利、安保、安全或身体健康,或

(ⅲ)已经危害或很可能将危害其他合租者或业主的合法权益;

(f)租户或租户允许在该住宅房产中居住的人员对出租单元或住宅房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g)租户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第32节(3)【维修和维护的义务】的规定修复对出租单元或其他住宅房产的损毁;

(h)租户

(ⅰ)未能遵守重要条款,并且

(ⅱ)在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租户整改后,未在合理时间内整改;

(i)租户未按照第34节【转让及转租】规定获得业主预先书面就声称转让该住宅房产或转租出租单元;

(j)租户故意向参观该住宅房产的未来房客或购房者提供关于该住宅房产的虚假信息;

(k)根据联邦、卑诗省、地区或市政府机关的命令必须搬出出租单元;

(l)租户未能在以下日期较迟发生者30天内遵守部长的命令:

(ⅰ)租户收到命令当日;

(ⅱ)命令中规定的租户遵守命令的日期。

(2)此节项下的通知必须在以下日期生效

(a)即不早于收到该通知日期后一个月,并且

(b)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内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

(3)根据此节规定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规定。

(4)租户可在其收到该通知后10天内通过申请争议解决对此节项下通知提出异议。

(5)如果收到此节项下通知的租户没有根据第(4)款规定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则该租户

(a)被最终视为于通知生效之日已接受租务终止,并且

(b)必须在上述日期之前搬出出租单元。

业主通知:业主停止工作

48(1)业主可发出终止租赁通知,结束与以下人员的租赁关系:受雇担任住宅房产(出租单元是该住宅房产的一部分)的部长、经理或监管人,前提是

(a)在他或她工作期间,向该租户提供该出租单元,

(b)该租户作为部长、经理或监管人的工作结束,并且

(c)业主向新的监管人、经理或部长诚意出租或提供该出租单元。

(2)如果工作期满,则雇主可发出终止租赁通知,结束与雇员在其工作期间针对某一出租单元签订的雇员租赁协议。

(3)此节项下的通知必须在以下时间生效,结束租赁

(a)不早于租户收到通知之日后一个月,和

(b)不早于业主雇用该雇员的最后一天,以及

(c)签订租赁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中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如果有)之日的前一天。

(4)根据此节规定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规定。

(5)租户可在其收到该通知后10天内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对此节项下通知提出异议。

(6)如果收到此节项下通知的租户没有根据第(5)款规定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则该租户

(a)被最终视为于通知生效之日已接受租赁终止,并且

(b)必须在上述日期之前搬出出租单元。

业主通知:业主使用该房产

49(1)在此节: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与个人有关的,

(a)这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

(b)这个人的配偶的父母或子女;

“家族公司”是指某公司中的全部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均由以下人员持有

(a)某个人,或

(b)某个人加上一名多多名该人的兄弟姐妹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业主是指”

(a)就第(3)款而言,符合以下条件的某个人

(ⅰ)在发送通知时,对出租单元有3年以上应继承权益,并且

(ⅱ)持有整个应继承权益中至少1/2的权益,并且

(b)就第(4)款而言,家族公司

(ⅰ)在发送通知时,对出租单元有3年以上应继承权益,并且

(ⅱ)持有整个应继承权益中至少1/2的权益;

就第(5)小计而言,“购房者”是指同意购买出租单元整个应继承权益中不少于1/2的购房者。

(2)根据第51节【租户的补偿:第49节通知】规定,业主可为了第(3)、(4)、(5)或(6)款中提及的目的发送终止租赁通知,来结束租赁,且通知生效日期必须

(a)不早于租户收到通知后2个月,

(b)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内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以及

(c)如果租务协议是一份固定期限的租务协议,则不早于租务期满规定的日期。

(3)如果业主是个人,且业主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确实打算在出租单元自住,则业主可以终止该出租单元相关的租务。

(4)如果业主是一家家族公司,且在该公司拥有投票权的个人或该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确实打算在出租单元自住,则业主可终止与该出租单元相关的租赁。

(5)业主可终止出租单元的租赁,前提是

(a)业主签订了一份出售该出租单元的协议,

(b)已满足出售所依据的所有条件,并且

(c)购房者以书面形式要求业主以下述理由发出结束租赁的通知:

(ⅰ)购房者是个人,且购房者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确实打算在出租单元自住;

(4)如果购房者是一家家族公司,且在该公司拥有投票权的个人或该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确实打算在出租单元自住。

(6)如果业主持有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的许可及批准,并确实打算实施以下活动,则业主可以终止与出租单元相关的租赁:

(a)拆除该出租单元;

(b)翻修或维修该出租单元,因为要求腾空该出租单元;

(c)根据《分契物业法》,将住宅房产转为分契单位;

(d)根据《合作社团法》,将住宅房产转为非牟利性质的合作住房;

(e)将出租单元转为供住宅房产部长、经理或监管人使用的房屋;

(f)将出租单元转为非住宅用途。

(7)根据此节规定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终止租赁通知的格式及内容】规定。

(8)租户可在其收到该通知后10天内申请争议解决,对此节项下通知提出异议。

(9)如果收到此节项下通知的租户没有根据第(8)款规定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则该租户

(a)被最终视为于通知生效之日已接受租务终止,并且

(b)必须在上述日期之前搬出出租单元。

业主通知:租户不再符合出租单元的要求

49.1(1)在此节:

“公共住房机构”是指指定的个人或机构;

“补贴出租单元”是指出租单元是

(a)由公共住房机构经营或代表公共住房机构经营的,并且

(b)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租户居住,即按规定在签订与该出租单元相关的租务协议之前应证明该租户或其他提议的合租人符合与收入、合租人数、健康相关资格标准或其他类似标准。

(2)根据第50节【租户可以提前终止租赁】规定,并且如果在租务协议中规定,当租户或其他合租人(如适用)不再符合租赁出租单元的资格,则业主可发出终止租赁通知,来结束补贴出租单元。

(3)除非租户在较早时间以书面形式同意,否则此节项下的通知必须在以下日期结束该租赁

(a)不早于收到通知后2个月,

(b)签订租务协议当月或其他租期内根据租务协议应付租金之日的前一天,以及

(c)如果租务协议是一份固定期限的租务协议,则不早于租务期满规定的日期。

(4)根据此节规定发出的通知必须符合第52节规定。

(8)租户可在其收到该通知后15天内申请争议解决,对此节项下通知提出异议。

(6)如果收到此节项下通知的租户没有根据第(5)款规定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则该租户

(a)被最终视为于通知生效之日已接受租务终止,并且

(b)必须在上述日期之前搬出出租单元。

根据某些章节的规定,租户可以在收到通知后,提前结束租赁

50(1)如果业主根据第49节【业主的物业使用权】或第49.1节【业主的通知:租户不再符合资格】的规定向租户发出终止定期租赁的通知,则租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前终止该租赁

(a)在业主通知生效日期前至少提前10天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租赁,并且

(b)在发出租户通知当天向业主支付截至租户通知生效日期的租金部分,除非第(2)款适用。

(2)如果租户在收到第(1)款项下的通知之前支付了租金,在收到租户通知后,业主必须返还租户通知生效日期之后这段时间已付的租金。

(3)此节项下的通知不影响租户根据第51节【租户的赔偿:第49节通知 】规定要求补偿的权利。

租户赔偿:第49节通知

51(1)收到第48节【业主使用物业的权利】项下终止租赁通知的租户有权在业主通知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前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当于该租务协议项下一个月应付租金的款项。

(1.1)第(1)款中提及的租户可以扣留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中授权的金额,并且,就第50节(2)规定而言,这笔金额被视为已经支付给业主。

(1.2)如果第(1)款中提及的租户根据第50节规定在扣留该款中提及的款项之前发出通知,则业主必须返还该款项。

(2)除了第(1)款项下应付的款项之外,如果

(a)未在通知生效日期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根据第49节规定采取措施终止租赁,或

(b)从通知生效日期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开始的至少6个月内,出租单元没用于所述目的,

业主,或第49节项下的购房者(如适用)必须向租户支付相当于租务协议项下应付月租金的两倍金额。

结束租赁通知的表格和内容

52 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终止租赁通知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该通知才生效

(a)由业主或发出通知的租户签字并注明日期,

(b)提供出租单元的地址,

(c)注明通知生效日期

(d)除了第45(1)或(2)节【租户通知】项下的通知之外,说明结束租务的理由,

(d.1)对于第45.1节【租户的通知:家暴或长期护理】项下的通知,还需根据第45.2节【资格确认】规定发表声明,并且

(e)业主应按规定格式提供。

自动变更不正确的有效日期

53(1)如果业主或租户发出通知终止租赁,但通知生效日期不符合此组规定,则该通知被视为应按照第(2)或(3)款规定进行变更(如适用)。

(2)如果通知中所述生效日期早于适用章节项下允许的最早日期,则有效日期被视为符合该章节的最早日期。

(3)除了第45节(3)【租户通知:业主违反重要条款】、第46节【业主通知:未支付租金】项下的通知外,发出终止租赁的通知,如果该通知中所述有效日期是当月或租务协议所依据的其他租期中的应付租金日的前一天之外的任何一天,则生效日期被视为当月或租务协议所依据的其他租期中的应付租金日的前一天,且该租务协议

(a)符合规定的通知期,或

(b)如果业主发出更长的通知期,则符合更长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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