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住宅租赁法(一)目录及概述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Need professional translation? Contact us!)
小编按语: 五大投资热国之一的加拿大,对于在业主与租客的利益保护上,在《加拿大住宅租赁》法案中都有相对应的条例说明。针对在租赁过程中,业主与租客拥有何等权利与义务、房租调整及逐客等情况都列有详细的条例。所以在加拿大,海外业主无需担忧个人利益会受到损害。 聚译网全文逐字逐句翻译,绝无不实或夸大原文信息,值得您的信赖! |
版权(c)加拿大卑诗省维多利亚 |
|
该法案有效期截止至2017年9月13日 |
|
参见立法变更目录,了解该法案的立法历史,包括业已失效的任何变更。 |
【任何租赁纠纷,都可以找专业律师解决,担心很贵?$26一个月平到你笑,点击这里了解一下法保Legalshield会员制法律服务。】
住宅租赁法
【SBC 2002】第78章
2002年11月26日获批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部分——介绍性规定
第1节——概述
定义
1 该法规定:
“申请争议解决”指的是向第58(1)节【确定争议】中的部长提出申请;
“批准的表格”指的是由第10(1)节【部长可能会批准表格】中的部长批准的表格,用于出现表格的章节;
“公用区”指的是由租户或业主或一名或多名租户共用的住宅房产的某一部分;
“部长”指的是根据第8节【任命部长】任命的部长,并且与授予给第9(2)节中提及的雇员或授权给该节聘用人员的部长权力、职责或职能相关,包括该雇员或人员;
“争议解决程序”指的是根据第58(1)节提出争议解决申请而开始的程序;
“固定租期”指的是规定了租约结束日期的租务协议;
“业主”与出租单元有关,包括下列人员:
(a)出租单元的所有人、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业主做下列事项的另一个人,
(i)根据租务协议允许占有出租单元或者
(ii)根据该法、租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执行权力和履行义务;
(b)第(a)条中提及的人员的继承人、受让人、个人代理人和业权继承人;
(c)除了占有出租单元的租户外的人员,该人员
(i)有权占有出租单元,并且
(ii)根据有关出租单元的租务协议或该法执行业主权利;
(d)之前的业主,如需要;
“活动房屋”的含义与《活动房屋园地租赁法》中的含义相同;
“定期租赁”指的是
(a)根据租务协议,以周、月或其他定期期限为基础的租赁,会一直持续直到根据该法案结束,以及
(b)与固定租约相关,但并没有规定租户在固定期限结束后会离开出租单元,根据第44(3)节【如何结束租赁】出现的租约;
“宠物押金”指的是由或代表租户向业主支付的金额或等价物或赋予业主的权利,由业主持有作为由宠物造成的住宅房产损失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押金或
(b)第97(2)(k)节【与费用相关的条例】规定的费用;
“挂号信”包括加拿大邮局提供的向指定人员提交送妥通知书的任何邮递方式;
“租金”指的是由或代表租户向业主已付或商定要付的金额或等价物,或已赋予或商定会赋予某项权利,以获得占有出租单元的权利,来使用公共区或服务或设施,但是不包括下列各项:
(a)安全押金;
(b)宠物押金;
(c)第97(2)(k)节【与费用相关的条例】规定的费用;
“出租单元”指的是出租给或想要出租给租户的居住设施;
“住宅房产”指的是
(a)有一处或多处出租单元或公共区的一座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或相关建筑群,
(b)一栋建筑、相关建筑群或公共区域所属地块,
(c)租住单元、公共区域,以及
(d)位于该地块上的任何其他建筑结构。
“安全押金”指的是由或代表租户支付给业主的钱或等价物,或赋予的某项权利,由业主持有作为与住宅房产相关的租户履行责任或义务的保证金,但是不包括下列各项:
(a)用于支付租金的远期支票;
(b)宠物押金;
(c)第97(2)(k)节【与费用相关的条例】规定的费用;
“服务或设施”包括业主提供给或商定会提供出租单元的租户的下列各项:
(a)电器和家具;
(b)公共设施和相关服务;
(c)清洁和维护服务;
(d)停车位和相关设施;
(e)有线电视设施;
(f)洗衣设施;
(g)储藏设施;
(h)电梯;
(i)公共娱乐设施;
(j)内部通信系统;
(k)垃圾设施和相关服务;
(l)供暖设施或服务;
(m)家政服务;
“标准条款”指的是条例中规定的租务协议的标准条款;
“租赁”指的是租户根据租务协议占有出租单元的权利;
“租务协议”指的是业主和租户就占有出租单元、使用公用区域、服务和设施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包括占有出租单元的许可;
“租户”包括
(a)房产的已故租户以及
(b)如需要,之前的或未来的租户。
该法案的适用范围
2 (1)尽管任何其他法律有规定,但是根据第4节【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适应于租务协议、出租单元和其他住宅房产。
(2)除非该法另有规定,该法适应于该法生效前后签订的租务协议。
该法适用于与未成年人签订的租务协议
3 未满19岁的人员可能会签订租务协议或服务协议,尽管《儿童法》第19节有规定,该人员都必须执行该协议和该法以及条例。
该法不适用的范围
4 该法不适用的范围
(a)由非营利住房合作社租给合作社成员的居住设施,
(b)由教育机构所有或运营,由其提供给其学生或雇员的居住设施,
(c)租户与设施所有人共享卫生间或厨房设施的居住设施,
(d)包括下列房屋的居住设施
(i)主要用于商业目的,以及
(ii)根据单一协议出租,
(e)作为假期或旅行住处的居住设施,
(f)用于紧急庇护所或过渡性住房的居住设施,
(g)居住设施
(i)在《社区关怀和辅助生活法》规定的社区保健中心中,
(ii)在《连续性照顾法》规定的持续性照顾机构中,
(iii)在《医院法》规定的公共或私人医院中,
(iv)如果根据《精神健康法》指定,在省精神健康机构、观察科或精神科中,
(v)在提供住院支持服务和个人医疗保健的基于住房的医疗机构中,或者
(vi)在提供康复或治疗处理或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场所,
(h)劳教所中的居住场所,
(i)根据租务协议,租期长于20年的居住场所,
(j)适用于《活动房屋园地租赁法》的租务协议,或者
(k)规定的租务协议、出租单元或住宅房产。
该法是强制性的
5 (1)业主和租户不可以规避或不依据该法案或条例签约。
(2)任何想要规避或不根据该法案或条例签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业主和租户的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
6 (1)租务协议下的业主和租户必须遵守该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禁令。
(2)如果业主和租户不能解决第58(1)节【确定争议】中提及的争议,业主或租户可以申请解决争议。
(3)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不遵守租务协议的期限
(a)期限与该法或条例不符,
(b)期限不合理,或者
(c)期限没有清楚地说明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该法案或租务协议的责任
7 (1)如果业主或租户不遵守该法案、条例或他们的租务协议,违约的业主或租户必须赔偿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如果业主或租户要求赔偿其因另一方不遵守该法案、条例或他们的租务协议而使其遭受的损坏或损失,业务或租户必须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将损坏或损失降到最低。
第2节——该法案的执行
任命部长
8 必须根据《公共服务法》任命部长,用于执行该法。
部长的权力和义务
9 (1)部长负责根据该法案执行和管理所有事项和任命或聘用的人员。
(2)雇员可能会根据《公共服务法》得到任命,部长也可以聘用其认为根据该法案行使部长权力,履行部长职责和职能有必要聘用的其他人员。
(3)部长可以制定和公布执行第5部分【解决争议】的程序的程序规则。
(4)部长可能不会分配给或赋予同一个人既根据第96.1节【调查】调查某事件的职能,又根据与该事件相关的第94.1节【行政处罚】进行处罚的权力。
(5)部长可能执行一项或多项下列事项:
(a)向业主和租户提供该法项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信息;
(b)如果业主和租户已经提出或想要提出争议解决申请,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c)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公众第5部分项下的决策或决策的概述。
部长授权订约人的权力
9.1 (1)除了第9(3)节中规定的权利和该节中将要授予的权力,部长可能会授予给根据第9(2)节聘用的人员任何部长的权力、职责或职权。
(2)根据第(1)小节授权
(a)可能会取消,
(b)不会妨碍部长执行已授权的权力、职责或职能以及
(c)在部长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遵守条款或条件。
(3)如果部长离职,该节项下的授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续有效
(a)合同期限内或者
(b)下一任部长取消授权之前。
(4)宣称正在执行该节项下由部长赋予的权力、职责或职能的人员一经要求必须出示授权证据。
部长可能会批准表格
10 (1)部长可能会批准表格,用于该法目的。
(2)不影响表格实质且无意误导他人的与已批准表格的偏差不会使所使用的表格失效。
部长和职员不一定要走民事诉讼程序
11 (1)根据第9(2)节【部长的权利和职责】雇用、聘用或留用的部长和人员不一定要走该法项下的争议所引起民事诉讼程序
(a)出示他或她就业期间所了解的相关事项的证据,或者
(b)出示根据该法项下部长的权力或职责部长所拥有的记录。
(2)尽管第(1)小节有所规定,法院可要求部长出示争议解决程序的记录,这是根据《司法审查程序法》申请司法审查的依据。
[stop]
Top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