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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公告 640 – 2017年4月28日 | 废除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 | Jooyee 聚译网

操作公告 640 – 2017年4月28日 | 废除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

Operational Bulletin 640 – April 28, 2017 | Repeal of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原文录入时间: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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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公告 640 – 2017年4月28日

废除有条件永久居留身份

——翻译自加拿大移民部官网

 

颁发

该操作手册(OB)为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CBSA)以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工作人员提供了关于管理规章制度修订的操作指南,该修订废除了在担保申请期间,那些与其担保人只有两年或两年以下关系且没有共同子女的配偶及伴侣适用的两年期有条件永久居留。该条件要求,被担保的配偶或伴侣应与其担保人共同生活两年,两年届满后即可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该OB取代了OB480中提供的说明。

有条件永久居留的废除对以下人员产生影响:

  • 已向其签发永久居留确认书(COPR)的永久居民,其条件是与其担保人共同居住达两年,但对于上述人员时间尚未达到两年。
  • 符合以下情况的永久居民: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44条第(1)款由于未能符合与其担保人共同居住达两年时间而向其出具报告,且尚未参加根据第A44条第(2)款规定的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移民部(ID)举行的入境资格聆讯的永久居民,以及已经参加上述入境资格聆讯但尚未向其签发离境令的永久居民。
  • 符合以下情况的永久居民:由于未能符合与其担保人共同居住达两年时间而向其签发离境令,但其已向IRB的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但尚未对其提出的上诉做出决定。

1.背景

在2012年10月25日,加拿大政府为在担保申请期间与其担保人共同居住达两年或两年以下,且没有共同子女的配偶及伴侣颁布了有条件永久居留议案。该条件要求被担保的配偶及伴侣自其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与其担保人以婚姻关系共同居住两年时间。该条件旨在阻止欺诈性申请,包括家庭重组方案中的婚姻欺诈。

该条件适用于

  • 作为家庭类成员申请永久居留的配偶和伴侣,或加拿大类中的配偶或普通法同居伴侣(包括有资格根据公共政策申请受理的申请人)。
  • 作为受该条件制约的某人的随行家庭成员成为永久居民的人;以及
  • 受该条件制约的永久居民的家庭类担保成员。

在2016年10月29日,加拿大政府提前发布了一项提案,终止当前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议案,因为新的永久居民将不再需要为了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而与其担保人共同居住两年时间。该条件的废除解决了下述问题,即有条件永久居留可能导致弱势配偶被迫处在一种存在家庭暴力的关系当中。这种变化符合政府致力于家庭团聚以及帮助移民更顺利地在加拿大定居下来的宗旨。

2.新的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

自2018年4月18日生效,有条件永久居留不再适用于配偶、普通法同居伴侣或事实婚姻办理类项下新的和现有的申请永久居留身份的申请人,也不适用于他们的随同依亲子女以及由符合该条件的永久居民担保的申请人。该条件也不再适用于已经收到符合该条件的永久居留身份的被担保配偶和伴侣,包括其随同家庭成员和任何被担保的家庭成员。

2.1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的修订

IRPR第5编第8部分将从废除之日起全部删除(第72.1、72.2、72.3和72.4节)。

  1. 为进一步明确,实施这些条例之日之前所规定的IRPR第5编第8部分所述条件不再适用于在当日尚未做出决定的担保申请。
  2. 除掉根据实施这些条例之日之前所规定的IRPR第5编第8部分对某人施加的任何条件。

3.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行动过程

IRCC官员将评估所有永久居留申请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并决定是否该申请人满足该法案的要求。对于配偶和伴侣的申请,官员必须根据第R4节规定对双方关系是否真实做出决定。如果该官员对双方关系的真实性感到满意,并且认为该申请人属于家庭类成员,则该官员应在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输入此决定。

 

因该条件的废除而受到影响的人员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行动过程

可能出现的情况

行动过程

尚未对新的永久居留申请进行资格评估。

该官员受理申请并选择GCMS中申请资格选项中“条件不适用”的案例

参见GCMS功能及解决办法

 

如果申请已受理,申请资格已评估(通过),则申请人将拥有有条件永久居留(选择申请资格选项中“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项下的“是”)。

官员必须在GCMS的申请资格选项输入新的申请资格决定,来反映不适用的条件。

参见 GCMS功能及解决办法

 

永久居民目前受该条件制约(已签发COPR,且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留尚未期满)。

该永久居民不再受该条件制约。该条件不再适用,且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

由于担保人死亡或在两年期间发生虐待或漠视,永久居民已申请该条件适用性的例外处理,并且尚未对该例外申请做出决定。

将取消此申请。官员应通知申请例外处理的人员,该条件已废除,他们不再受该条件制约。如果官员怀疑某人在两性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他们可以在IRCC网站上找到其他信息为他们提供帮助。

注意:如果某官员收到永久居民提出的例外处理申请,并且正在进行婚姻欺诈调查,该官员必须通知该永久居民,该条件不再适用。但是,应继续对可能存在的婚姻欺诈展开调查,并可以由于虚假陈述而对该永久居民出具第A44节报告。

 

该永久居民由于未能符合有条件永久居留要求而受第A44节报告的制约,该居民尚未接受IRB的ID举行的入境资格聆讯,且已提交第A44节报告,但尚未安排IRB的ID召开的入境资格聆讯,也无向其出具离境令。

如尚未向部长代表提交报告,则官员将以在GCMS的“无进一步行动”结束该调查,且不会向该代表提交报告。

如已向部长代表提交报告,该代表不会在IRB的ID处为聆讯提交第A44节报告。

该永久居民不再受该条件制约。应向该永久居民发出一封信,通知他们已废除该条件,且他们不再受有条件永久居留的制约。

 

该永久居民由于未能符合有条件永久居留要求而受第A44节报告的制约,IRB的ID举行的入境资格聆讯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决定。

部长代表将由于该永久居民不再受该条件制约基于诉由消失事项撤销该转交。

应向该永久居民发出一封信,通知他们已废除该条件,且他们不再受有条件永久居留的制约。

 

该永久居民由于未能符合有条件永久居留要求而受第A44节报告的制约,已出具离境令并在IRB的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但尚未作出决定。

部长律师应在废除该条例以及该永久居民因此不再受该条件制约的基础上承认或申请准予上诉。适用于不符合之前条例的离境令将不再具有可执行力。

4. GCMS功能及解决办法

重要须知:在资格评估意见中被用于表明某个人是否受有条件永久居留的制约的有条件部分不会在GCMS中发生变更,直至 2017年颁布新的规定。

说明

在对GCMS进行变更之前,官员必须手动在有条件部分输入“否”来正式该条件不适用于所有新的肯定的资格决定。

对于在废除生效之前已做肯定性最终决定的申请,且该申请人受该条件制约,但尚未签发COPR的情况,官员必须得出资格评估意见并在签发COPR之前删除该条件。

如果在废除生效之前已经获得肯定的资格决定,但尚未达成最终决定,必须输入新的资格决定来表明该条件不适用。

5.COPR【IMM 5688】

错误地被加入COPR的关于有条件永久居留的条件部分项下的特殊注释不需要删除。如果某官员在GCMS中有条件的部分项下选择“是”而不是“否”,则必须输入新的资格决定,且该官员必须在有条件的部分注明“否”。如果已打印注明该条件的COPR,必须打印一份新的修订后的COPR。

过渡期:将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情况下废除之日前已签发的COPR已被传送给未来的永久居民。该条件可能会出现在COPR上,但并不生效。入境口岸或当地IRCC办事处的官员将口头通知新的受此情况影响的永久居民,他们不再受有条件永久居留的制约。除此之外,还将向最近两年内成为永久居民并且在其COPR上注明该条件的每个人发出一封信,通知他们已废除该要求。

更多信息

相关操作说明

  • OB 238-该条例第4节的修订
  • OB 386 -适用于那些作为配偶或伴侣被担保来到加拿大的人员的五年担保标准
  • OB 396-签证官对家庭类成员身份的确认说明
  • OB 480-适用于建立关系已有两年或不足两年且没有共同子女(期满)的配偶和伴侣的有条件永久居留
  • OB 613-说明-关系除外-代理人、电话、传真、网络或类似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下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出席

 

修改日期: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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